
協商案例分享:
〈一〉
凱蒂〈化名〉原本從事某大直銷商的工作,業績好時月入八萬多元,前些年景氣好時都還能拿到不錯的獎金,因為工作收入還不錯, 94 年底在朋友的鼓舞下,投資貿易進口事業。不料公司負責人捲款遣逃,凱蒂不僅多年積蓄化為烏有,還因此負擔將近 360 萬債務。她與丈夫之間的感情也禁不起負債的壓力而以離婚收場,並且獨自扶養兩個小孩。之後,凱蒂辛苦的將每月所得盡數還款,未料之後整體經濟環境不佳,業績直落,新水將近減半的情形,為了能應付每個月的龐大支出,凱蒂開始動用信用卡及現金卡預借現金,債務雪上加霜,這種採用現金卡和信用卡以卡養卡的日子讓凱蒂近乎崩潰。
債務的壓力讓凱蒂變得沉默、封閉,透過友人的關心,支持凱蒂勇敢面對債務問題,接洽免費律師諮詢,先與銀行進行協商,在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團隊協助下進行前置協商,扣掉含房租每月平均固定支出 28860 元之後,目前將近 200 萬的總債務,取得 180 期 0 利率的條件,每月大約支付一萬一的金額。就這樣讓過了 2 、 3 年以卡養卡的方式先讓生活穩定下來,免於被催債的壓力,專心工作也安心帶小孩。
更生案例分享:
〈一〉
阿強〈化名〉因理財失當,誤蹈銀行循環高利陷阱,以致陷於財務困境,已償還不起,且銀行要求都是年息將近 20% 的高利貸,累積到現在一個月就要將近新臺幣 3 萬元,阿強之收入扣除基本生活所餘根本都付不起利息,更是一輩子還不起任何本金,債務不減反增,註定一輩子要當銀行奴隸,今阿強時時都要遭受債權人之疲勞催討,承受甚大壓力,已有多次尋死的絕望念頭,但念及無辜家人,不知如何是好,不斷利上加利,阿強生活已完全陷入絕境。
阿強雖曾於條例施行前與各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然該協商有因非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原約定每月償還 20,453 元,當時係因債權銀行人員不斷來電鼓吹,軟硬兼施,或謂未達協商將繼續疲勞催收,或謂倘不接受該優惠將回復原來高利貸,令阿強逼不得已僅能被迫接受,甚至陷入中度憂鬱,導致阿強工作不穩定,目前收入僅有 18,000 元,還要養家活口,該協商條件卻已大大超過聲請人所能負擔,聲請人苦撐數期後,終無以為繼,如今已無力繼續履行前開協商條件,現 今阿強名下財產總額為 5 萬元,每月薪資收入 18,000 元,每月必要家庭生活及扶養開支為 15,550 元,負債總額 1,636,216 元,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在 1,200 萬元以下,每月入不敷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收入扣除每月還款已不足最低生活開支,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
〈二〉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阿美〈化名〉則屬不能清償債務之人,阿美曾於於民國 95 年間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於 95 年 12 月 3 日成立協商,每月應繳金額 12,806 元,雖每月約有 30,000 元收入及年終獎金,但要付房租 10,500 元、死會會錢 20,000 元、償還向友人借貸的錢、 3 個小孩的費用,且先生自己也欠銀行 80 幾萬;公公又於今年 3 月 5 日往生,約 300,000 元的喪葬費用使得其毀諾, 4 月份起銀行的錢再也繳不出來。於是向法院聲請更生。過程中阿美提出戶口名簿、 95 年協商成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已註記曾經參與銀行公會協商;目前狀態「毀諾」)、 95 暨 9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互助會會員名單、死亡證明書等為證,取信於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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