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半年,光一個住所問題,各地方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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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
╱ 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半年,光一個住所問題,各地方法院的法官見解不同,有債務人變「人球」,被丟來丟去,法律扶助基金會建議可檢付資料提出抗告。
根據法扶基會會的統計,有約300件案件,被法院裁定移轉,甚至因為不同法院不同見解,導致債務人變成人球,不只耗時費力,還被踢來踢去,搞不清楚到底哪個法院受理。
想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要跟哪個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規定,「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但各法院對「住所地」見解不同,有些債務人向戶籍地的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法院卻說,債務人不是實際住在戶籍地,而且該戶籍地並非債務人的生活中心,所以移轉管轄到實際住所。但也有聲請人因為工作關係,沒有住在戶籍地,向實際居住地的法院聲請,但法院卻以工作可能會變動、租屋並不是長久居住地,要移轉到戶籍地的法院,台北地院、板橋地院以這種理由裁定移轉最多。
法扶台北公會會長林永頌表示,法院應該函請戶籍地警察局派員查明債務人是否居他於戶籍地,經查債務人未住於戶籍地,或是債務人可以提出抗告,提出所得清單證明其近幾年來都在台北工作,台北與戶籍所在之台中相距甚遠,債務人不可能每日通勤往返,或是債務人提出租約,證明有居住的事實,而且是為了工作便利性。
法扶認為,若叫在台北工作、居住的債務人,為了聲請更生而要來回台北、屏東或是台北、高雄,實在跟原先消債條例的便利性管轄法院原則不符合。林永頌指出,參考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戶籍地並非認定住所的唯一標準,而且,只要提出工作、租約相關文件,應該就足以證明主額觀上有以租屋地為住所地的意思,不能造成債務人不便。
聲請人須於更生或清算聲請書上表明為何戶籍地與代送達地址不同之原因及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就不會僅因住所問題,被當人球丟來丟去了。〈關於法院移轉管轄的問題在消債〈更生、清算〉的案例時有所聞,此部分若有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於更生或清算聲請書上表明為何戶籍地與代送達地址不同之原因及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就能避免因管轄權而不能受理的問題,而能使案件的受理更為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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