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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4日 星期三

債務出口 毀諾不可歸責於己 可更生清算

債務出口 毀諾不可歸責於己 可更生清算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 ╱ 記者 呂郁青】 2008/05/09




案例:小強兩年前申辦學生卡,卻因為欠缺理財觀念,過度消費導致無力清償70萬元的卡債。小強的父母都是低收入戶,也無力為小強清償債務。

小強因此中斷專科的學業。痛定思痛後,小強在95年間與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並且在機車行打工,希望能學得一技之長,並努力工作還錢。


前置程序 不能適用95年協商者 沒想到小強上個月因為騎車撞傷行人,法院判決小強必須賠償80萬元醫藥費,小強也因此遭到強制執行,在機車行辛苦打工的薪水遭查扣三分之一,導致小強無法正常繳款。


小強希望能再與銀行協商,但是銀行卻拒絕協商,並且告訴小強,將來也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小強該怎麼辦?協商一旦毀諾就無路可走了嗎?銀行可以自行判斷小強能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在95年間已經達成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如果當初所協商的還款條件是債務人能力所能負擔,債務人應該遵照協商的條件,按時清償債務,才能維持自己的債信。因此,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由於消債條例規定95年一致性協商成功者,在發生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的事情時,無須重新與債權銀行協商,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因此目前債權金融機構並未開放接受95年一致性協商成功而毀諾或即將毀諾的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


而僅能申請二次協商一致性方案或個別協商一致性二階段還款方案,但其並不具法律效力。 因此,曾經達成95年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如果發生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而毀諾,其實無須再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共同協商,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須法院認定。 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其解釋不是由銀行認定,而是交由法院認定,然而,「不可歸責事由」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是由法院依照個案情況加以認定,因此債務人若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必須向法院具體陳明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可歸責事由,及為何會因此導致無法按照協商條件還款。 


債務人並應儘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讓法院做出正確的判斷,裁定准予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如果債務人並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而毀諾,法院經判斷並無不可歸責於己事由,仍會直接駁回債務人聲請。 本案例中,小強雖於95年與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並且勤奮工作還款,然而一場車禍賠款的強制執行,卻使小強的薪水遭到查扣三分之一,因此無法正常繳款。


 由於小強並不是惡意不繳款,因此應可認為小強的毀諾是屬於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因此,小強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並且不需再與銀行協商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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